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程序建设(青岛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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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凌水园区和马桥子高科技工业区两部分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新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区域的综合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青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要园区
1、青岛高新区范围:青岛高新区由胶州湾北部园区(含新产业团地、新材料团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青岛科技街,以及市南软件园构成。
2、青岛高新区由胶州湾北部园区(含新产业团地、新材料团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青岛科技街,以及市南软件园构成,形成了一区多园的发展格局。
3、青岛高科热能工业园区规划为5个功能区、高教区、科研区、商住区、旅游度假区、高科技产业。
4、青岛高新区全称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之一,现为“一区五园”模式。2006年6月在胶州湾北部扩区,形成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
5、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2001年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2年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规划面积66平方公里,位于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6、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北部园区。
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按《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办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